关于征求《六安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浏览次数: 征集单位:公众 征集时间:[ 2018-07-25 16:23 ] 至 [ 2018-08-25 16:23 ] 状态:已结束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办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8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务公开办牵头起草了《六安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有关意见请于2018年8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地址:六安市佛子岭路与梅山路交叉口六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5楼517室,收件人:政务公开科马中林,电话:0564―3378091

二、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Luanzwgk@163.com

三、传真方式:0564--3382618

 

 

六安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8年7月24日

六安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8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按照规定由市、县政府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按照市、县《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信息,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信息。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公正,以及“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章  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批准服务信息公开包括:

重大建设项目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第六条  批准结果信息公开包括:

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

第七条  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包括:

投标人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第八条  征收土地信息公开包括: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第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公开包括:

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第十条  施工有关信息公开包括:

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公开包括: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

第十二条  竣工有关信息公开包括:

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第三章  公开主体

第十三条  批准服务信息公开主体:

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以及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文化、卫生计生、旅游、安全监管、人防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第十四条  批准结果信息公开主体:

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其中:

1.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信息,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交通运输、水利等项目审批、核准、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2.节能审查意见、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信息,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开。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公开。

4.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信息,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公开。

6.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信息,由环保部门负责公开。

7.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信息,由水利部门负责公开。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信息公开主体:

由招标人或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

第十六条  征收土地信息公开主体:

由辖区政府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公开。

第十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信息公开主体:

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批准单位分别负责公开。

第十八条  施工有关信息公开主体:

由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制作或保存的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公开主体:

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监管等制作或保存的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第二十条  竣工有关信息公开主体:

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审计、公安等制作或保存的部门分别负责公开。

第四章 公开格式与要素

第二十一条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遵循“一信息一公开、一公文一公开”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开信息的标题格式以正式印发的公文标题为准,涵盖发文单位、事项、年度或时段等,不得简化或删减标题文字。

第二十三条 信息正文公开方面,除含有不宜主动公开的内容外,应全文公开,不以附件方式公开,同时在正文结尾处标注“此文件公开发布”。涉及不宜主动公开的内容,在公开前应进行节减或进行技术处理,并在正文结尾处标注“本文有删减”。

第二十四条 实行网上公开的,其元素应涵盖发布机构、标题名称、文号、组配分类、主题、分类、题材分类、索引号、发布日期、信息来源、关键字、有效期、效力状态(有效、失效或废止)等。

第五章  公开时限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即公开,公开时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并同步推送同级信用网站。

第六章  公开方式和载体

第二十七条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除由公开主体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外,同时应根据其内容以及涉及的范围,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延伸公开:

(一)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

(二)公共资源交易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用六安”网站;

(三)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手机短信;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五)项目现场公示栏等。

第七章 信息公开审查及不当公开的补救

第二十八条 信息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 严禁公开涉密事项。保密审查由信息发布单位的保密工作人员承担。

第二十九条  单位拟制公文时,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依法提出审核意见,并对相关情况登记备案,包括公开的属性、文件全文或部分公开情况、删减公开处理情况等。 

第八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纳入政府和部门政务公开考核体系,实行年度考核与季度监测。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和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公开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被举报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确实存在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公开单位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公开工作中未履行法定职责或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不收取费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六安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2018年  月  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征集结果

 

序号

反馈单位

提出意见

采纳与否

是否采纳原因

1

市审计局

1.建议将第十二条“竣工有关信息公开包括:竣工验收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修改为“竣工有关信息公开包括:竣工验收时间。。。竣工决算及价款结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情况等”;2.建议将第二十条“竣工有关信息公开主体: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审计。。。”中的“审计”删去;3.建议将第三十条“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和单位和个人”修改为“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4. 建议将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公开单位未依法履行扶贫信息公开义务的……”中“扶贫”两字删除。

采纳

1.表述更加完善。2. 表述更加合理。3.语句更加通顺。4.拟文时多写。

更加2

裕安区政务公开办

建议将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公开单位未依法履行扶贫信息公开义务的……”中“扶贫”两字删除。

采纳

拟文时多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