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扶贫领域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公告
为规范扶贫领域信息公开,服务脱贫攻坚,助力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脱贫,保障群众对扶贫领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扶贫工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以及国家、省有关扶贫工作公开方面的规定,市政务公开办牵头起草了《六安市扶贫领域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有关意见请于2018年5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地址:六安市佛子岭路与梅山路交叉口六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5楼517室,收件人:政务公开科马中林,电话:0564―3378091
二、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lazwgk@126.com
三、传真方式。传真电话:0564--3382618
六安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附件:
六安市扶贫领域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扶贫领域信息公开,服务脱贫攻坚,助力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脱贫,保障群众对扶贫领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扶贫工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以及国家、省有关扶贫工作公开方面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扶贫领域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扶贫领域信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履行扶贫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扶贫工作主管部门,是指市、县区依照职能承担扶贫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查的常设办事机构。
本办法所称扶贫专项工程牵头部门,是指牵头制定、落实产业扶贫、就业扶贫、智力扶贫、健康扶贫、社保兜底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和贫困户危房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扶贫、生态保护扶贫、金融扶贫、社会扶贫、旅游扶贫等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 扶贫领域信息公开遵循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公正,以及“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本市范围内有扶贫工作任务的村民委员会在所属乡镇指导下,做好涉及本村扶贫事项的信息公开。
第四条 扶贫领域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章 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扶贫政策公开包括:
(一)上级政府、扶贫工作主管部门、扶贫专项工程牵头部门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的扶贫工作文件等;
(二)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其扶贫工作主管部门、扶贫专项工程牵头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依职权制定的扶贫工作文件等。
第六条 扶贫规划公开包括:
(一)上级政府、扶贫工作主管部门、扶贫专项工程牵头部门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落实的扶贫中长期规划、年度扶贫工作安排、年度减贫目标等;
(二)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其扶贫工作主管部门、扶贫专项工程牵头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依职权制定的扶贫中长期规划、年度扶贫工作安排、年度减贫目标等。
第七条 扶贫资金公开包括:
(一)上级政府、扶贫工作主管部门、扶贫专项工程牵头部门印发或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的扶贫资金安排方案或扶贫资金分配通知等文件;
(二)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其扶贫工作主管部门、扶贫专项工程牵头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依职权印发的扶贫资金安排方案或扶贫资金分配通知等文件,公开内容应包括资金安排的依据、资金来源、受益区域或对象、分配金额等。
第八条 扶贫项目公开包括:
(一)上级政府、扶贫工作主管部门、扶贫专项工程牵头部门印发或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的扶贫项目安排方案或扶贫项目实施通知等文件;
(二)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其扶贫工作主管部门、扶贫专项工程牵头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依职权印发的扶贫项目安排方案或扶贫项目实施通知、立项报告的核准备案等文件,公开内容应涵盖扶贫项目名称、项目安排依据、预期目标、资金来源及投资总额、受益区域或对象等;
(三)扶贫项目实施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实施期限、实施进度(月度或季度、节点通报)、检查验收结论等;项目发生调整的,公开调整的原因及结果。
第九条 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其扶贫工作主管部门、扶贫专项工程牵头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依职权制定扶贫政策、扶贫规划,作出扶贫资金、扶贫项目安排等决策活动,应遵循重大决策公开规定,公开事项与内容包括:
(一)扶贫政策征求意见公告(函),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时间、收件地址与收件人(含邮箱、传真号)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
(二)扶贫政策、扶贫规划、年度扶贫工作计划、年度脱贫计划、安排年度扶贫资金、重大扶贫项目的座谈、论证、听证情况,公开座谈、论证、听证会议通知及会议纪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讨论听证事项、主要意见及会议相关图片。
(三)意见采纳情况,公开扶贫政策、扶贫规划、年度扶贫工作计划、年度脱贫计划,安排年度扶贫资金、重大扶贫项目征求意见的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座谈论证会议纪要或听证报告,公告、纪要、听证报告内容应体现意见收集过程、采纳的意见、未予采纳的意见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公开决策单位集体讨论扶贫政策、扶贫规划、年度扶贫工作计划、年度脱贫计划,安排年度扶贫资金、重大扶贫项目会议纪要。
第十条 扶贫对象认定(包括动态调整)公开包括:
(一)贫困村、贫困户认定标准(条件);
(二)贫困村、贫困户认定的程序,包括不同原因致贫的贫困户认定程序;
(三)贫困户认定过程中的农户申请、入户调查结果,村民小组评议结果,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公示;
(四)乡镇审核拟上报的名单公示;
(五)县区核准精准扶贫对象统计表;
(六)以隐瞒、欺骗、伪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认定的查处结论。
第十一条 扶贫资金分配公开包括:
(一)资金分配前的村组公示,内容包括资金的种类或实施的项目资金名称、享受的条件、拟享受人员的名单及金额等;
(二)资金分配清单,内容包括姓名、所在村组、享受种类或实施的项目资金名称,分配金额、分配时间等。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公开包括:
(一)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前的村组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享受分配的条件、拟享受人员的名单及金额或实物数量等;
(二)扶贫项目收益分配清单,内容包括姓名、所在村组、享受种类、金额或实物数量、分配时间等。
第十三条 结对帮扶公开包括:
(一)帮扶工作规划、年度帮扶工作安排;
(二)使用财政等公共资金进行帮扶的,公开财政等公共资金分配清单,内容包括被帮扶人姓名、所在村组、享受种类及金额、分配时间等;
(三)使用财政等公共资金实施项目帮扶的,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总额、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进度月度或季度、节点通报)、检查验收结果,以及项目收益分配清单,内容包括姓名、所在村组、享受种类、金额或实物数量、分配时间等。
(四)年度脱贫目标及完成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所在村组等。
(五)帮扶工作总结等。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以及村民委员会实施的社会扶贫(社会组织、个人不愿公开的除外),公开包括:
(一)社会扶贫筹集的资金清单,内容包括帮扶单位或个人名称、资金数额、受益对象及金额等;
(二)社会帮扶实施的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进度月度或季度、节点通报)、检查验收结论等,项目收益分配清单,内容包括姓名、所在村组、享受种类、金额或实物数量、分配时间等。
第十五条 扶贫退出公开包括:
(一)贫困村、贫困户退出标准;
(二)贫困村、贫困户退出程序;
(三)贫困户退出认定过程中入户调查结果、村民小组评议结果、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公示等;
(四)乡镇审核拟上报的名单公示;
(五)县区核准的退出结果名单等。
第十六条 扶贫监管公开包括:
(一)扶贫工作检查、督查、互查、抽查通知等;
(二)扶贫工作进展通报包括专项行动进度通报、项目进度报表或通报;
(三)扶贫政策落实、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等方面审计通知、审计报告及审计问题整改通报;
(四)年度扶贫考核结果通报及奖惩通报,案件查处通报;
(五)依照法律法规或上级要求,需主动公开的检查、督查、互查、抽查结果通报以及执纪问责结果或案件查处通报等。
第十七条 扶贫结果公开包括:
(一)贫困县出列公告或通知;
(二)贫困村出列报告及出列公告或通知;
(三)贫困户脱贫公告或通知;
(四)与扶贫结果有关的总结或公告等。
第十八条 扶贫政策(措施)解读公开包括:
(一)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实的上级扶贫政策(措施)、上级对该政策(措施)所进行的解读;
(二)本级扶贫政策(措施)解读,包括起草部门、起草部门领导、聘请的专家、邀请的媒体通过文字、图表、新闻发布、媒体采访等方式,对政策(措施)实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实施范围、执行标准,以及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进行的解读。
第十九条 扶贫工作舆情收集与回应公开包括:
(一)公开咨询及投诉电话、网上咨询及投诉平台网址;
(二)公众咨询、投诉、评议、建议;
(三)回应单位的答复及调查、处置结果;
(四)舆情回应情况的通报。
第二十条 扶贫对象认定、扶贫退出中的公示,扶贫资金分配、扶贫项目实施等信息公开,应同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受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信息;
(二)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信息;
(三)标注“内部文件(资料),注意保存(保管)”等警示字样且依法不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
(四)会议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个人发表或提出的意见;
(五)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六)涉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除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外,不得主动公开贫困户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详细住址(门牌号码)、银行卡号、社保卡号、联系电话、病因、残疾类别、计生措施、婚姻状况、孕情等个人隐私信息。
有关单位、组织或公民对贫困户享受扶贫政策有异议需要查询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由有关单位、组织或公民提出申请,依照依申请公开程序办理。审核、审批部门在履行审核、审批职权过程中可直接调用本条第一款所列信息。
第三章 公开主体
第二十三条 上级扶贫政策(措施)、扶贫规划等文件及其解读,由需要贯彻落实或实施的行政区域的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承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延伸公开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乡镇政府及其扶贫工作主管部门、扶贫专项工程牵头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依职权制定的扶贫政策(措施)、扶贫规划以及配套的解读,安排的扶贫资金、扶贫项目,包括分配的清单、项目实施基本信息、实施进度、结果等,由政策(措施)规划制定机关或资金项目安排、分配、项目实施机关公开。
扶贫政策(措施)、扶贫规划、扶贫资金、扶贫项目等决策,在作出决策前需要公众参与的,其征求意见工作以及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开,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扶贫对象认定与脱贫对象确认方面的公开,由承担认定、确认职责的单位公开。
第二十六条 结对帮扶事项的公开,由结对帮扶单位公开,并在被帮扶村实施延伸公开。
第二十七条 社会扶贫的公开,由接受社会捐赠款物、实施社会扶贫项目的政府、部门以及对捐赠款物进行分配、使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扶贫监管事项及扶贫结果公开,由实施扶贫监管工作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扶贫工作舆情回应事项的公开,由舆情涉事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本章所列事项除由责任主体承担公开外,同时由乡镇政府指导事项涉及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延伸公开。
第四章 公开格式与要素
第三十一条 扶贫领域信息公开遵循“一信息一公开、一公文一公开”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开信息的标题格式以正式印发的公文标题为准,涵盖发文单位、事项、年度或时段等,不得简化或删减标题文字。
第三十三条 信息正文公开方面,除含有不宜主动公开的内容外,应全文公开,不以附件方式公开,同时在正文结尾处标注“此件公开发布”。涉及不宜主动公开的内容,在公开前应进行节减或进行技术处理,并在正文结尾处标注“本文有删减”。
第三十四条 实行网上公开的,其元素应涵盖发布机构、标题名称、文号、组配分类、主题、分类、题材分类、索引号、发布日期、信息来源、关键字、有效期、效力状态(有效、失效或废止)等。
第五章 公开时限
第三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即公开,公开时限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章 公开方式和载体
第三十七条 扶贫政策、扶贫规划、扶贫资金、扶贫项目、扶贫专项工程、社会扶贫、扶贫监管、扶贫结果、扶贫政策措施解读、舆情回应等信息,除由公开主体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外,同时应根据其内容以及涉及的范围,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延伸公开: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手机短信;
(三)电脑、触摸屏等电子化信息查阅平台;
(四)乡镇、村公告栏,扶贫项目实施地公告栏(牌、碑);
(五)公开信、明白卡、宣传册(画);
(六)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网等。
第三十八条 扶贫领域中重大决策事项,决策过程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实现公开:
(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二)问卷调查;
(三)信息公开网、政务微信、手机信息、广播电视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及征求意见稿;
(四)公告栏张贴征求意见公告及征求意见稿;
(五)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等。
对征集的意见、建议,其意见采纳情况公告、会议纪要或听证报告、问卷调查报告,通过决策承办单位信息公开网、公告栏、信息公开查阅平台、手机定向信息、定向微信、会议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公开。
第三十九条 扶贫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措施)及其解读,除通过信息公开网、或微信、手机信息公开外,同时通过工作推进前的会议宣传解读,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宣传册、“明白纸”、一封信,广播电视宣传、会议宣传解读以及在村委会的公告栏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开。
第四十条 扶贫对象认定与脱贫对象确认过程,重点通过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公告栏、信息公开查阅平台、手机定向信息、定向微信公开。
第四十一条 结对帮扶信息,通过帮扶单位信息公开网、被帮扶村的村(居)务公开网、公告栏、信息公开查阅平台、手机定向信息、定向微信公开。
第四十二条 贫困户享受的年度扶贫资金类别及金额包括扶贫贷款,享受实施的扶贫项目及受益分配的,除通过村务公开网、公告栏、信息公开查阅平台、手机定向信息、定向微信公开外,同时在贫困户家中张贴公示。
第七章 信息公开审查及不当公开的补救
第四十三条 信息公开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 严禁公开涉密事项。保密审查由信息发布单位的保密工作人员承担。
第四十四条 单位拟制公文时,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报批前应先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依法提出审核意见,并对相关情况登记备案,包括公开的属性、文件全文或部分公开情况、删减公开处理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由信息制作单位与“三安全一稳定”主管部门会商,进行公开事项公开方面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公开属性。
第四十六条 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惩戒性公示公告、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公开时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关事项予以删除或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因事因地确定公开方式、公开范围。
第四十七条 在依申请信息公开中,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被公开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征求被公开认的意见。被公开人提出的免予公开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核实成立的,应当采纳;被公开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核不成立的,或者信息公开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被公开认。
第四十八条 信息公开单位发现其公开的信息不准确或者属于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有关信息被依法原发布机关更正、撤销的,应当在发现后立即启动更新、更正或者撤销程序。
第八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九条 扶贫领域信息公开纳入政府和部门政务公开考核体系,实行年度考核与季度监测。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扶贫信息公开单位未依法履行扶贫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被举报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确实存在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扶贫信息公开单位在扶贫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扶贫领域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不收取费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六安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市扶贫工作办公室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征集结果
单位 |
具体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说明 |
市统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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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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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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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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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财政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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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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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商务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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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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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 |
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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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局 |
无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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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局 |
无意见 |
|
|
市发改委 |
无意见 |
|
|
市农委 |
无意见 |
|
|
市司法局 |
无意见 |
|
|
市扶贫办 |
建议将第七条与第十一条合并,第八条与第十二条合并; |
采纳 |
类型相同,便于归类 |
建议第三十七条“扶贫政策、扶贫规划、扶贫资金、扶贫项目、扶贫专项工程、社会扶贫、扶贫监管、扶贫结果、扶贫政策措施解读、舆情回应等信息,除由公开主体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外,同时应根据其内容以及涉及的范围,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延伸公开:”改为“扶贫政策、扶贫规划、扶贫资金、扶贫项目、扶贫专项工程、社会扶贫、扶贫监管、扶贫结果、扶贫政策措施解读、舆情回应等信息,除由公开主体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开外,可以根据其内容以及涉及的范围,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延伸公开:” |
未采纳 |
采取多种方式公开,更便于公众获取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 |
|
建议第五十三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六安市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市扶贫工作办公室解释。”改为“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六安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解释。” |
未采纳 |
市政务公开办与市扶贫办都对扶贫领域信息公开具有指导、监督、督促的职责。 |
|
霍山县 |
第二章第八条的修改意见。 第(二)小点中,“公开内容应涵盖......”,建议删去“项目安排依据”,因为其属于扶贫资金和扶贫政策的公开范围。 第(三)小点中,建议明确扶贫项目实施信息由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公开。 |
未采纳 |
1.第(二)小点中的项目安排依据,特指扶贫项目公开内容涵盖的事项,与扶贫政策不冲突。2.扶贫项目实施信息在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有明文规定。 |
第二章第九条的修改意见。 建议删除第(二)小点和第(三)小点。因为听证会等形式的意见征集环节目前不具有可操作性。 |
未采纳 |
听证会也是征求意见、吸纳意见的一种形式。 |
|
第二章第十条的修改意见。 第(三)小点中,“贫困户认定过程中的农户申请、入户调查结果”,建议进一步清晰具体公示内容、明确公示主体。 |
未采纳 |
在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有明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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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十一条的修改意见。 建议明确“扶贫资金分配公开”指的是到户补贴类扶贫项目的扶贫资金分配公开。第(一)小点中,“资金分配前的村组公示”建议修改为“资金分配前的村公示栏公示”。 |
采纳 |
并入第二章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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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十二条的修改意见。 建议明确“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公开”指的是资产收益型扶贫项目的收益分配公开。第(一)小点中,“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前的村组公示”建议修改为“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前的村公示栏公示”。 |
采纳 |
并入第二章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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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十四条的修改意见。 第(二)小点中,“社会项目实施的项目,内容包括......检查验收结论等”,建议删去“检查验收结论”,因为此项内容比较复杂,难以公示。 |
采纳 |
修改为“实施结果”,更贴近工作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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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十五条的修改意见。 第(三)小点中,“贫困户退出认定过程中入户调查结果”建议进一步清晰具体公示内容、明确公示主体。 |
未采纳 |
在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中有明文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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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的修改意见。 公示方式的“村务公开网、手机定向信息、定向微信信息”建议删去,若保留,建议和“公告栏、信息公开查阅平台”从并列关系改为单一选择关系。建议删去:“同时在贫困户家中张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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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
贫困户家中张贴公示也是一种公开方式,更便于贫困户了解掌握自身享受的政策及受益情况;将手机定向信息、定向微信修改为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此种方式,更贴近工作实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