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数管局发布时间:2024-01-22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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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直属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固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局政务公开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局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具体程序: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1.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的应同时明确信息公开发布途径,不予公开的应简述不予公开理由。

2.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对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政务信息,需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经公文签发人签发后方可发布。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一致,对申请的政府信息为适宜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对申请的政府信息不适宜公开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其他信息。

(五)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由本局所产生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时限要求。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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