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文件要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含回迁安置房屋土地收益金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自2021年7月1日起统一由财政部门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市财政局窗口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