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推动我市电子政务项目科学规划和统筹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市政府要求,市数管局牵头拟订了《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时间:
征集时间为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7月10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主页(http://www.luan.gov.cn/)或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主页(http://sgj.luan.gov.cn/)点击“互动交流”栏目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518室(六安市金安区佛子岭中路168号政务服务中心5楼518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件。发送至电子邮箱:luanshuguanju@126.com;
(四)联系电话:0564-3377878。
来信请注明“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真诚欢迎您为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发展建言献策!
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子政务项目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推动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安徽省级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用于保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新建、续建、运维、购买服务的电子政务项目,包括配套项目的设计、监理、测评、安全等第三方服务项目。电子政务项目统一纳入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系统实施全流程监管。
第四条 项目建设遵循“需求导向、资源集约、互联互通、安全可信”原则,坚持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信息系统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网络不能互联、资源不能共享的单一行业或部门信息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市数管局负责规划实施全市基础性资源共享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编制市本级电子政务年度项目计划;负责市本级电子政务项目的统筹管理和组织实施,协助配合项目建设单位采取双业主模式开展招标采购、合同签订、质量监督、竣工验收、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发改委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方案、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投资审查;负责单独立项项目建议书和建设方案审批,并列入年度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
市财政局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方案、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审查论证;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资金保障,并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市密码管理局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方案、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审查论证;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国产密码应用及信创适配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管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招标采购或业务指导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谋划,提出设计需求,联合市数管局做好项目的详细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数管局建立和管理全市电子政务专家组,为电子政务项目技术方案论证、审查和项目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的实际需求,充分利用市政务云平台基础资源,开展本部门的电子政务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下且具备条件的非涉密电子政务项目,全部部署在市政务云平台(含行业分平台)。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六安市子平台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皖事通办平台)建设,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电子政务项目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定期评估。
第二章 申报和立项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提前做好下一年度电子政务项目谋划,于每年7月底前通过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系统完成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材料主要是项目详细设计方案,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涉及的电子政务现状、应用需求、项目依据、建设目标、项目概算组成及资金筹措渠道、建设内容、设备参数、业务流程、技术架构、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进度计划、密码应用和安全保障等。
总投资概算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数管局会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情况,打捆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委审批;总投资概算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编制项目意见书及实施方案报市发改委审批。
第九条 跨层级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统筹谋划建设,资金分级承担。
第十条 项目建设(涉密项目除外)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规范;
(二)符合六安市智慧城市、数字政府等规划要求;
(三)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基础设施;
(四)项目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合理、可行,符合技术发展趋势;
(五)提供项目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清单,促进政务数据资源充分共享和综合利用;
(六)有全面可行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七)投资概算和进度安排合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凡不按要求完成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集约整合,凡不按规定共享数据的,凡不按要求部署在电子政务外网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第十一条 每年7-8月份,市数管局初审通过后,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密码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电子政务项目申报材料开展集中审查论证,形成《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审查论证记录表》。项目论证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市数管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查论证结果,提出年度电子政务项目实施计划、资金安排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本级电子政务项目计划包括建设计划、维护计划和已完工项目资金支付计划,列入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统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建设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确需在当年实施的新增项目,向市政府申报批准后补充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章 建设和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严格按照审查论证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实施。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查后实施。
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项目,不得自行采购。投资预算达到100万元的电子政务项目须引入监理。软件开发类新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系统测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含密评),费用纳入该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须明确数据“三清单”,即:可以向其他单位共享的数据责任清单,需要其他单位予以共享的数据需求清单,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数据负面清单。坚决打破部门意识,坚决打破“信息孤岛”,应用系统和数据统一通过江淮大数据中心六安市子平台在线对接,推进数据有序共享。
第十七条 市数管局建立健全大数据环境下数据分类分级安全防护、数据安全风险测评管理机制,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加强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运营企业的监管,避免政务数据被违规截留和商业化使用。
第十八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开展不低于1个月的试运行,形成试运行报告后向市数管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合同、招投标文件、项目功能测试报告、运维协议、数据“三清单”及数据库最高管理权限、源代码、标准接口等。
市数管局审核同意申请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联合市数管局组织、市公管局见证,开展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验收的,提前向市数管局申请延期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电子政务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建立完善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项目运维情况按年度报市数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由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资产归市政府所有。涉及公共服务类或确需部署在项目建设单位的硬件设备,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市数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估,对项目成本效益、应用实效、运行效率、使用频度、共享开放、网络安全、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市本级电子政务项目预算安排的依据。绩效评估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电子政务项目专项资金由市数管局统一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按照相关规定退回结余资金。当年度未按计划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向市数管局说明原因,资金视情收回。
第二十五条 鼓励以市场化推进数字化,运用市场逻辑、资本力量,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开放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运营体系,在更大范围内调动企业和社会的积极性,降低项目建设和运维成本。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数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六安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六政办〔2020〕20号)同时废止。
征集结果
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7月10日期间,我局在六安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库、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了意见征集公告,公开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关于《六安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函,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0条,采纳10条。
单 位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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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
1、项目申报需要详细设计方案,建议先提供初步方案,经数管局初审列入备选项目后再提供详细方案,相关设计费用由数管局列入前期工作费用中支出。 2、建议明确软件开发中涉及到的第三方测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由谁来完成。 3、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对项目建设全过程服务,建议改为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 4、建议明确项目方案调整审批部门,可结合调整范围分别报数管局、市政府审定。 |
1、采纳。《办法》第十一条中明确每年7-8月份,市数管局初审通过后,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密码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电子政务项目申报材料开展集中审查论证。 2、采纳。《办法》原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五条,明确软件开发类新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系统测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费用纳入该项目预算。 3、采纳。《办法》第十四条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负责,严格按照审查论证通过的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4、采纳。《办法》原第十六条调整为第十四条,明确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查后实施。 5、《办法》原第十五条调整为第十四条。 |
市财政局 |
建议将第五条修改为市财政局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方案、经费和年度运维经费预算审查论证;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资金保障,并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
采纳,已按建议修改。 |
市密码管理局 |
1、建议架构第7条第二段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后建议加入“定期评估”; 2、第14条“应用软件开发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系统测评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后建议加入“(含密评)”。 |
采纳。已按建议修改。 |
市公管局 |
建议将第五条中“市公管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招标采购或业务指导工作”修改为“市公管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招标采购,并对项目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采纳。《办法》第五条已按建议修改。 |
金寨县 |
第二十六条提出各县区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金寨县2018年9月印发了《金寨县智慧城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与本办法有出入,建议统筹考虑。 |
采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
裕安区 |
第二十六条建议修改为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
采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