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六安市市级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数管局发布时间:2021-12-28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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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数管〔202145

 

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级政务云管理和使用,统筹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基础设施与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经研究,制定了《六安市市级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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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市级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分散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实现集约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六安市政务云平台(以下简称政务云平台)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管理和使用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 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全市统一的政务云平台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除外。新的应用系统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现有应用系统逐步迁移到政务云平台。各县区可参照上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安全运行和管理等日常工作,主要涉及政务云平台的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使用单位和云服务商。

第五条 六安市政务云平台的主管部门是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主管部门负责政务云平台的统筹规划、重大决策审议、重要问题协调解决;政务云平台相关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制定;政务云平台资源申请批准;指导协调与行业云、市级政务云平台的互联互通;推动各单位新建和已建政务信息系统迁移上云。

第六条 政务云平台的管理机构是指云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大数据中心。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务云平台建设、运维、安全的技术管理,政务云平台使用情况统计分析、绩效评价,组织制定政务云平台总体应急预案;承担对云服务商日常安全监管、运维监督和服务质量考核,指导使用单位上云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使用单位是指所有使用政务云平台服务的财政资金建设、运维的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密除外)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积极推进本部门新建和已建政务信息系统向云上迁移,根据本单位信息化系统建设需要,向政务云平台主管部门申请云资源服务需求,并负责本单位应用系统开发测试、迁移部署、运行维护、监控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配合完成政务云平台安全检查、应急演练、统计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云服务商是指经政府采购确定为政务云平台提供云资源或运维服务的服务商。云服务商按照政务云平台主管部门、政务云平台管理机构的要求,负责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服务开通、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并配合使用单位做好信息系统迁移部署、运维保障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

第十条 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向政务云平台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平台资源(以下简称云资源,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云备份等)需求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政务云平台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提出不予受理意见,使用单位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政务云平台服务商根据审批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试用环境,试用时间为15—30天;经政务云平台主管部门同意,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试用时间。使用单位在试用环境中部署应用系统,对应用系统进行功能、性能及安全测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3级以上的重要应用系统,须提供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软件性能及信息系统安全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 应用系统通过测试的,经政务云平台主管部门终审,正式开通应用系统,临时试用环境转为正式环境。政务云平台主管部门根据合理规划、按需分配的原则,按照应用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合理值来分配计算、内存、存储、网络带宽等云资源;业务量变化幅度较大的应用系统,根据实时需要动态调整所需云资源。

第十四条 正式运行过程中,使用单位要求调整云资源配置的,须提交变更申请,政务云平台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批。审批通过的,政务云平台服务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涉及重大变更的,须重新提交本办法第七条中的有关材料,应用系统通过性能和安全测试。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不再使用政务云平台服务时,须做好应用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并提交终止申请,政务云平台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审核。审核通过后,政务云平台服务商在3个工作日内回收相应的云资源,终止有关服务。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政务云平台使用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合理使用云资源,管理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监控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向服务商反映,确保应用系统安全稳定。

第十七条 政务云平台服务商负责提供云技术咨询和方案优化,配合使用单位完成应用系统上线和迁移工作;定期主办云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推广政务云平台使用。

第十八条 政务云平台服务商负责政务云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监控云资源使用,及时解决云故障,并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向使用单位和政务云平台主管部门提供云资源利用情况表、运行维护报告和优化建议。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政务云平台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政务云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对政务云平台的安全负责,并会同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政务云平台及云应用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所属信息系统安全负责,安排专人负责应用系统管理、安全保密和安全审计,明确应用系统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并按照相应级别开展安全建设,加强日常监控,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二条 政务云平台服务商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加强政务云平台的安全防御,监控网络行为,阻断网络攻击,做好数据备份,定期发布安全公告(每月)和开展应急演练(每年),确保政务云平台安全运行。云服务商按照规定做好政务云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测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云服务商要监理健全应急预案及处置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按规定和流程要及时处理,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云主管部门和云管理机构,并告知相关使用单位,同时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把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

第二十四条 未经使用单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等用户资源,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复制和利用用户数据;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在申报电子政务规划时,应当充分利用政务云平台基础设施;市电子政务项目主管部门将政务云平台使用作为安排部门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的政务云平台使用情况列入年度电子政务考核。主要考核内容为:应用系统云计算化的比例,即利用政务云资源的应用占所有应用的比重;云资源使用效率,即云资源是否闲置或配置过度;政务云平台上的应用系统安全状况。

第二十七条 对政务云平台服务商的主要考核内容为服务响应、服务满意度和服务质量3个方面。服务响应为服务响应时间;服务满意度是使用单位对服务的满意程度,分为不满意、基本满意、满意和非常满意;服务质量为所提供云服务的性能、稳定性、安全性和可用性等指标。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云平台为非涉密系统的基础软件和硬件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外网为全市电子政务应用提供统一的基础设施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于六安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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